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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李先生(化名)在某饭店办理了会员卡,用于消费。双方约定,李先生可凭充值会员卡享受饭店提供的各项优惠及服务。但自去年开始,这家饭店停业了,且负责人失去联系,导致李先生无法继续享受会员卡服务。李先生多次尝试联系饭店负责人未果,且得知饭店己倒闭。无奈下,李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法院经审理查明,李先生在被告某菜馆处进行储值卡预付款消费,本案受理前某菜馆已停止实际经营。去年7月,李先生在被告菜馆消费后,卡内余额显示423.4元。
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根据《民法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及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一款:“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之规定,本案中,李先生在某菜馆处储值消费,与某菜馆之间形成服务合同关系,现某菜馆已无实际经营行为,李先生因双方之间的合同已无法实际履行要求被告返还剩余钱款的诉讼请求,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民法典》之规定,判决被告某菜馆向李先生返还储值卡余额423.4元。
全媒体记者 张玲